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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围民初字第1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原告承德和旭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胡亚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和旭物业有限公司,胡亚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初字第1013号原告承德和旭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英舰,职务经理。被告胡亚楠。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和旭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胡亚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国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左晓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