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武民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洪某某与连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洪某某,连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武民保字第00004号申请人洪某某,男,汉族,陕西省长武县人。委托代理人洪某,男,汉族,陕西省长武县人。被申请人连某某,男,汉族,陕西省长武县人。申请人洪某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连某某所有的陕DLY8**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本院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连某某所有的在长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停车场停放的陕DLY8**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申请人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申俊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春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