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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许行初字第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原告牛健不服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郑政(不受复决)字〔2014〕23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健,郑州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许行初字第07号原告牛健,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友伶,北京市京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芳,北京市京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马懿,任该市市长。委托代理人李建军,郑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吕宇航,郑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原告牛健不服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郑政(不受复决)字(2014)23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牛健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牛健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正当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健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牛健负担。审判长 李 杰审判员 袁 野审判员 王黎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