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执字第6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翟东玲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东玲,刘清明,安徽省博达矿山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埇执字第616号申请执行人:翟东玲,女,汉族。被执行人:刘清明。被执行人:安徽省博达矿山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清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780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刘清明、安徽省博达矿山机械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刘清明名下的皖L-XXX**本田车辆。限被执行人刘清明、安徽省博达矿山机械有限公司10内履行义务,逾期则依法评估、拍卖或折价抵付。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薛 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陈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