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茂信法北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茂信法北民初字第9号原告林某某,女,汉族,住信宜市。委托代理人李创彬,男,广东泰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某,男,汉族。原告林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梁权鹏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创彬、被告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某某诉称,原告和被告是初中同学,于2012年偶然重逢而相识,在相识只有很短时间的情况下,双方就同居生活,在原告发现自己怀孕后,由于年少不懂事,就于2012年4月16日到信宜市民政局办了结婚手续。双方婚后于2012年10月3日生育女儿周某甲,自小孩出生后一直到2014年8月间,小孩由原告抚养,居住在被告父母家中。但全部生活费用、医疗费用均是由原告负担。被告好吃懒做,经常参与赌博,不照顾家庭,导致夫妻感情不和,经常发生争吵。由于经常性的争吵,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致使家庭矛盾终日紧张。原告为了很好地处理与被告的关系,试图利用被告的亲戚朋友来做工作,但经过数次努力,也是没有效果。更加让原告不能忍受的是,在经过被告亲戚及朋友的劝解后,被告仍然是坚持自己错误的人生方向,与原告没有任何共同语言。被告原来经营有工厂,因为经常赌博而导致管理不善倒闭。被告近些年来性情大变,造成原、被告夫妻感情荡然无存。被告经常赌博的恶习已经严重影响了家庭生活,也影响了原告及女儿的身体健康。被告不体恤妻儿,不照顾家庭的行为,已经让原告对这段婚姻彻底失望。综上所述,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荡然无存,已没有挽回的余地,同时因为被告有赌博的不良行为,严重影响了家庭的正常生活,也直接影响了家人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法院判决:一、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判决婚生女儿周某甲由被告抚养,由被告承担抚养费用;三、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周某某辩称,我与原告的感情并没有破裂,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林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系初中同学,于2012年相逢后发展为恋爱关系,后开始同居生活。2012年4月16日双方自愿到信宜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感情一般,因被告有参与赌博的恶习且对家庭不够关心,致使原、被告夫妻感情出现了变化。2012年10月3日生育女儿周某甲,现孩子在被告父母处生活。婚姻存续期间,原、被告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原告林某某于2015年1月13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并提出上述诉称中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婚姻是自主自愿结合的,并生育了一个女儿,建立了较为牢固的夫妻感情。现在引起夫妻感情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是被告有赌博的不良嗜好,对原告不够关心,致使原告对婚姻失去了信心。只要被告今后能够端正自身态度,积极去寻找工作,改掉赌博等不良嗜好,在生活当中能够积极负起丈夫的责任。原、被告双方能够做到相互理解、相互包容,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是可以和好下去的,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原告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缺乏充足的依据,其起诉请求离婚的理由不够充分,故对其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林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梁权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官嘉欣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