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高新执字第00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俞啟虎、陈涛与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啟虎,陈涛,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执字第00403号申请执行人:俞啟虎申请执行人:陈涛被执行人: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季俊虬,董事长。本院作出的(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4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俞啟虎、陈涛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5900元【其中保证金400000元、案件执行费59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峻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