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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民初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刘礼福与刘立兰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岚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礼福,刘立兰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初字第00032号原告刘礼福,男。被告刘立兰,女。本院在审理刘礼福诉刘立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礼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刘礼福负担。审判员  叶文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成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