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岚民初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刘礼福与刘立兰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岚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礼福,刘立兰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初字第00032号原告刘礼福,男。被告刘立兰,女。本院在审理刘礼福诉刘立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礼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刘礼福负担。审判员 叶文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成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