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皋开民初字第09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时长俊与杨小平、如皋市第六航运有限责任公司水上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长俊,杨小平,如皋市第六航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水上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皋开民初字第0926号原告时长俊。被告杨小平。被告如皋市第六航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益寿路659号。法定代表人周骥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时长俊诉被告杨小平、如皋市第六航运有限责任公司水上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陈思航人民陪审员 周远来人民陪审员 徐继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沙臻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