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富贵菱诉廖士彩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贵菱体育用品(福建)有限公司,廖士彩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52号原告富贵菱体育用品(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康美镇体育用品基地。法定代表人苏文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宏谋,北京中银(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晓琪,北京中银(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士彩,男,汉族,1976年2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大田县。委托代理人林进辉,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雄信,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富贵菱体育用品(福建)有限公司诉与被告廖士彩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富贵菱体育用品(福建)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富贵菱体育用品(福建)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富贵菱体育用品(福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元,由原告富贵菱体育用品(福建)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清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正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