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舒民保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匡后稳与安徽中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匡后稳,安徽中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保字第00033号申请人:匡后稳,男,1968年2月13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申请人:安徽中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正华。申请人匡后稳因与被申请人安徽中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中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舒城县城关镇人民政府的工程款150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中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舒城县城关镇人民政府的工程款150万元(舒城县城关镇舒勤、孔集村安置小区工程款)。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也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祝远高审判员  朱学祥审判员  胡勤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方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