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民一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杜飞诉富顺县思源矸砖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飞,富顺县思源矸砖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民一初字第200号原告杜飞,男,1963年8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告富顺县思源矸砖厂,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法定代表人李林,厂长。原告杜飞诉被告富顺县思源矸砖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杜飞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飞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850元,由原告杜飞负担。审判员 李正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大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