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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祥执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张某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祥执字第135号申请执行人彭某某,男,汉族,1968年7月生,农民。被执行人张某某,女,1993年9月生,汉族,农民。彭某某与张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祥民初字第109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自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祥云县人民法院(2013)祥民初字第109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永光审判员  戴有功审判员  彭许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寇文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