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祥执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张某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祥执字第135号申请执行人彭某某,男,汉族,1968年7月生,农民。被执行人张某某,女,1993年9月生,汉族,农民。彭某某与张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祥民初字第109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自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祥云县人民法院(2013)祥民初字第109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永光审判员 戴有功审判员 彭许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寇文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