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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马民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马民初字第71号原告王某某。被告田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以暂时无法联系被告,待联系到被告后再另行起诉为由,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骆 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蒋发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