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马民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马民初字第71号原告王某某。被告田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以暂时无法联系被告,待联系到被告后再另行起诉为由,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骆 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蒋发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