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孝南民初字第009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湖北远大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于金生、临泉县盛益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远大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金生,临泉县盛益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鄂孝南民初字第00925号原告湖北远大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孝南区祝站镇祝闵路西。法定代表人朱克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红波,湖北熠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被告于金生。被告临泉县盛益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东路***号。负责人郑亚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家涛,安徽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湖北远大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建材公司)诉被告于金生、临泉县盛益运输有限公司(盛益运输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阜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胡雷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孙继武、人民陪审员康迪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远大建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红波,被告人保财险阜阳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家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于金生、盛益运输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远大建材公司称,2014年1月4日,被告于金生驾驶被告盛益运输公司所有的皖K×××××号货车行驶至孝感市境内,冲撞原告远大建材公司实验楼,造成该房屋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被告于金生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查,皖K×××××号车在人保财险阜阳分公司处投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原告远大建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远大建材公司各项损失共计84299元。原告远大建材公司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原告远大建材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各一份,证明原告远大建材公司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证据二、孝感市孝南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鉴定书一份及鉴定费发票一张。证明:1、原告远大建材公司在本案事故中受损的房屋经鉴定损失金额为77299元;2、原告远大建材公司支出鉴定费4000元。证据三、湖北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预算书一份。证明原告远大建材公司在本案事故中受损的房屋的维修工程造价为77299.31元。证据四、《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一份。证明本案事故的事实及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于金生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事实。被告于金生、盛益运输公司未予应诉答辩,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亦未到庭质证,视为其放弃质证及其他相关诉讼权利。被告人保财险阜阳分公司辩称,1、保险公司同意在交强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2、请求法院审查事故车辆是否存在保险免责情形;3、原告远大建材公司受损房屋鉴定价格过高,应依据保险公司定损金额理赔。被告人保财险阜阳分公司为支持其抗辩理由,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一份。证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理赔规则。证据二、《财产损失确认书》一份。证明本案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经被告人保财险阜阳分公司确认为40778元。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本院根据被告人保财险阜阳分公司申请,委托湖北大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本案受损房屋的损失额予以评估。评估结论为,本案受损房屋的损失额为63064元。经庭审质证,被告人保财险阜阳分公司对原告原告远大建材公司提交的证据一无异议;原告远大建材公司、被告人保财险阜阳分公司对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无异议。对于上述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被告人保财险阜阳分公司对原告远大建材公司提交的证据二、证据三、证据四有异议,认为证据二为原告远大建材公司单方委托所做的鉴定,鉴定程序违法,不应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鉴定费不属保险赔偿的范围;证据三与保险公司的定损金额不符,不应予以采信;证据四为复印件,请求法院审查其真实性。对上述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为,原告远大建材公司提交的证据二鉴定书与重新鉴定意见不符,本院依法不予采信,鉴定费因鉴定未被采信,应由原告远大建材公司自行承担;证据三工程预算书与重新鉴定意见不符,本院依法不予采信;证据四经审查属实,本院依法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4日15时许,被告于金生驾驶被告盛益运输公司所有的皖K×××××号货车在原告远大建材公司祝站搅拌站进行自卸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导致皖K×××××号车侧翻后撞上原告远大建材公司的房屋,造成皖K×××××号车及被撞房屋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认定,被告于金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此后,原告远大建材公司就事故赔偿事宜与被告于金生、盛益运输公司协商未果,以致成讼。另查明,被告盛益运输公司为皖K×××××号车在被告人保财险阜阳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不计免赔率),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责任限额为122000元;第三者责任保险(不计免赔率)的责任限额为500000元,本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根据被告人保财险阜阳分公司申请,委托湖北大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本案受损房屋的损失额做评估。该评估公司于2014年9月2日认定本案受损房屋的损失额为63064元。本院认为,本案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被告于金生驾驶皖K×××××号车,因操作不当撞上原告远大建材公司的房屋,造成该房屋受损的事实清楚。孝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对本案交通事故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客观、公正,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根据交警部门的认定,本院确认被告于金生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由于被告盛益运输公司为其所有皖K×××××号车在被告人保财险阜阳分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不计免赔率),故被告人保财险阜阳分公司依法应首先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原告远大建材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的损失中应当由被告于金生承担的部分,依法由被告人保财险阜阳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不计免赔率)的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远大建材公司的损失经本院确认为63064元,被告人保财险阜阳分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原告远大建材公司赔偿2000元;在第三者责任保险(不计免赔率)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原告远大建材公司赔偿61064元,合计63064元。据此,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不计免赔率)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湖北远大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损失6306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湖北远大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900元,由被告于金生负担1400元,原告湖北远大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1900元。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胡 雷审 判 员 孙继武人民陪审员 康 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晋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8页共8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