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龙法执恢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文超与被执行人汕头市保城新能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超文,汕头市保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龙法执恢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黄超文。委托代理人陈奕涛。被执行人汕头市保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安建。委托代理人马小均,该司职员。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超文与被执行人汕头市保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关系争议仲裁纠纷一案过程中,2015年2月6日,本院将被执行人交纳的执行款3700元付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本案已全款执行完毕,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汕头市龙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汕龙劳人仲案终字(2014)11号仲裁裁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朝晖审 判 员 姚加亮代理审判员 林展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庄洵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