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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涿民初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白育强与史玉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育强,史玉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217号原告白育强。被告史玉富。本院在审理白育强与史玉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白育强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育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育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8元,由原告白育强负担。审判员  侯瑞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