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涿民初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白育强与史玉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育强,史玉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217号原告白育强。被告史玉富。本院在审理白育强与史玉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白育强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育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育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8元,由原告白育强负担。审判员 侯瑞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