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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滨执字第01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王桂花与滨海世创木业有限公司、滨海县东方纸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滨执字第01002号申请执行人王桂花,居民。被执行人滨海世创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正红镇昧洋工业园南侧3号。法定代表人赵金元,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滨海县东方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东坎镇海门东路49号。法定代表人蒋德霞,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蒋德霞,居民。被执行人赵金元,居民。申请执行人王桂花与被执行人滨海世创木业有限公司、滨海县东方纸业有限公司、蒋德霞、赵金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4年9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滨海世创木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和银行账户进行查封,对被执行人滨海县东方纸业有限公司名下的机械设备进行查封;被执行人蒋德霞名下的一套抵押房产已被另案查封,待处置后,申请人可依法参与分配;被执行人其他被查封的财产待处置,由于处置时间较长,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滨民初字第122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明广审 判 员  孙永光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