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执字第019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高峰与王来传、李国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峰,王来传,李国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埇执字第01905号申请执行人:高峰,男。被执行人:王来传,男。被执行人:李国利,女。本院在执行高峰申请执行王来传、李国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王来传、李国利送达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王来传、李国利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宿埇民一初字第0465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刘 丽审 判 员 程家德代理审判员 张昕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爱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