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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执字第019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高峰与王来传、李国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峰,王来传,李国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埇执字第01905号申请执行人:高峰,男。被执行人:王来传,男。被执行人:李国利,女。本院在执行高峰申请执行王来传、李国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王来传、李国利送达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王来传、李国利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宿埇民一初字第0465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刘 丽审 判 员  程家德代理审判员  张昕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爱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