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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民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扬中菲尔斯金陵大酒店有限公司与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中菲尔斯金陵大酒店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民初字第60号原告扬中菲尔斯金陵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义宝。委托代理人黄龙。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扬中菲尔斯金陵大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扬中菲尔斯金陵大酒店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扬中菲尔斯金陵大酒店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继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耿 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