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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第1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郭香珍与刘富强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香珍,刘富强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1369号原告郭香珍,女,197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富强,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香珍诉被告刘富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郭香珍经本院通知在指定期限内未能交纳公告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50,减半收取为1025元,由原告郭香珍承担。审 判 长  李晓莉代理审审员赵西璞人民陪审员  闫合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