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博商初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冯映(王莹)与滨州市科瑞特农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王庆明等公司盈余分配纠纷、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映,滨州市科瑞特农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王庆明,王衍海,曹怀顺,周美英,张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博商初字第495号原告冯映(王莹),女,196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被告滨州市科瑞特农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法定代表人王庆明,该公司经理。被告王庆明,男,196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垦利县。被告王衍海,男,194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告曹怀顺,男,196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告周美英,女,196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被告张颉,女,197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映(王莹)与被告滨州市科瑞特农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王庆明、王衍海、曹怀顺、张颉、周美英公司盈余分配纠纷和股权回购纠纷一案中,因需鉴定,不能在法定期限内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待中止原因消除后,本案恢复诉讼。审 判 长 张玉华审 判 员 李 菲人民陪审员 赵艾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韩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