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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高民初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高民初字第00062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被告张某某,男,汉族。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2015年2月13日,原告张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鲍红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 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