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李贵旺与李智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贵旺,李智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泰民初字第83号原告李贵旺,男,43岁,住泰宁县杉城镇。被告李智和,男,49岁,住泰宁县大龙乡。原告李贵旺与被告李智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伊泽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贵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智和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贵旺以被告李智和尚欠其借款未还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智和予以归还借款本金4万元并支付利息386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李智和负担。被告李智和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间,被告李智和因购买山场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李贵旺借款6万元,后支付利息至2011年5月止。2011年10月23日,原、被告进行借款结算,由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书面约定借款分别于2011年11月6日前、同年农历12月25日前各归还3万元,利息按月率2%计付,以其所有的林权(证号:泰政林证字(2010)第13768号)作为抵押,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因被告未能如期还款,2012年1月21日,被告与原告再次结算,并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原告借款本金6万元,截止2012年4月30日利息为13000元,于2012年4月30日前还清。嗣后,被告李智和于2013年上半年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余款未能偿还而成讼。庭审中,原告陈述其诉讼请求中利息的计算方式为:2011年6月至2012年4月30日,以借款本金6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计13000元;2012年5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以借款本金4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计25600元;合计386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李贵旺提供的被告李智和出具的借条、欠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复印件(证号:泰政林证字(2010)第13768号)各一份及本案庭审笔录予以证实。被告李智和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进行质证,视其放弃诉讼权利。本院认为上述事实及证据可以确认和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李智和所欠原告李贵旺借款4万元,有已被本院采信的被告李智和出具的借条、欠条为据,原、被告之间依法成立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因此原告李贵旺要求被告李智和归还借款4万元的请求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书面约定借款利息,故原告李贵旺要求被告李智和支付借款利息38600元的主张予以支持。被告李智和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智和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李贵旺偿还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38600元。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65元减半收取为882.5元,由被告李智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有上诉,应在递交上诉状七日内预交上诉费1765元,逾期不交费亦未提出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缴款方式:1、直接到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现金缴纳;2、通过银行缴纳,收款单位: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福建省三明市建设银行新泉分理处,银行账号:35001647136050001346。)代理审判员 伊泽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江德启附:一、判决书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