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二终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乔锡萍与XX溪、刘新卫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XX溪,刘新卫,吕发展,乔锡萍,王成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终字第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XX溪。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新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发展。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乔锡萍。委托代理人张杰,系即墨胜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王成青。上诉人XX溪、刘新卫、吕发展因与被上诉人乔锡萍和原审被告王成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2014)即民初字第3554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6日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曲波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代理审判员徐晓、代理审判员徐慧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2014)即民初字第355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4,720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XX溪、刘新卫、吕发展。审 判 长 曲波代理审判员 徐晓代理审判员 徐慧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姚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