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微民初字第17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林涛与XX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涛,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微民初字第1723-1号原告林涛。被告XX。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2014)微民初字第172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因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且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XX的工资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XX在枣矿集团蒋庄煤矿的工资款12000元的冻结。审 判 长 潘兴濂审 判 员 胡从立人民陪审员 唐广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