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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市刑执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罪犯石川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安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石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市刑执字第153号罪犯石川,男,1980年9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宁谷监狱服刑。本院于2004年6月22日作出(2004)安市刑二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石川犯贩卖毒品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03年10月1日起至2023年9月30日止。于2004年7月13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07年4月6日、2009年3月16日、2011年5月12日、2013年9月5日经本院四次裁定减刑共计六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7年6月30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于2015年2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二次,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石川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按照人民法院判决履行财产刑,于2013年10月、2014年10月二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宁谷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缴款收据。本院认为,罪犯石川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该犯已按照人民法院判决履行财产刑,本可从宽,但由于其罪行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应予从严。综合从宽从严因素,故在减刑幅度上限范围内少减一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石川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6年7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波审判员 严开英审判员 王明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潘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