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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王海英、王海英因与被申请人倪峥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与倪峥涛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保字第34-1号申请人王海英。被申请人倪峥涛,男,1993年8月15日生,汉族,住临漳县习文乡倪辛庄村文明路12号。申请人王海英因与被申请人倪峥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将倪峥涛驾驶的豫E×××××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财产保全。现被申请人请求解除该保全,并已提供了反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倪峥涛驾驶的豫E×××××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献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晓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