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嵊民初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浙江瀚洋纺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吴云苗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瀚洋纺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吴云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嵊民初字第523号原告:浙江瀚洋纺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树根。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金玉。被告:吴云苗。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瀚洋纺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云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瀚洋纺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浙江瀚洋纺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相泽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春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