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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中法行非诉审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江门市江海区市场安全监督管理局与江门市江海区海峰灯饰有限公司非诉行政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江门市江海区市场安全监督管理局,江门市江海区海峰灯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江中法行非诉审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江海区市场安全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江门市江海区。法定代表人:何腾,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梁建中,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汪育玲,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江门市江海区海峰灯饰有限公司,地址:江门市。法定代表人:苏春满,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9月1日作出的(江海)市监管罚字(2014)第(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审查认为:被执行人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违反《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经催告,仍未按处罚决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据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江海区市场安全监督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的(江海)市监管罚字(2014)第(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永文助理审判员  陈敏婷助理审判员  周 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慧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