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执字第5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荣执字第534-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刘某。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刘某离婚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荣民初字第97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自2013年1月1日始,于每年12月30日前支付抚养费3000元直至婚生子张晓辉年满18岁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2014年度抚养费300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将欠款3000元交清。申请执行人放弃其他请求,并自愿负担执行费50元,案件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荣民初字第97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浩志审判员 于海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