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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揭中法刑执字第2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2014)揭中法刑执字第2471号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云龙

案由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揭中法刑执字第2471号罪犯朱云龙,男,1991年8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建始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5日作出(2012)汕尾中法刑二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云龙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未遂)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11月1日作出(2012)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97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8年8月2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朱云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朱云龙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截止2014年9月24日,共获嘉奖18次;2013年9月、2014年3月、9月获得监狱表扬;2014年9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次自觉履行缴纳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朱云龙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云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7年8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洁东审判员  陈树城审判员  林晓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妙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