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黄商初字第3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林秀梅与杨瑶君、台州市隆鑫长途客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秀梅,杨瑶君,台州市隆鑫长途客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台黄商初字第3399号原告:林秀梅。被告:杨瑶君。被告:台州市隆鑫长途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环城东路215号。法定代表人:李建军,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原告林秀梅与被告杨瑶君、台州市隆鑫长途客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鑫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秀梅、被告杨瑶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隆鑫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秀梅起诉称:2008年3月16日,被告杨瑶君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林秀梅借款650000元。2012年3月17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900000元,共计借款人民币1550000元。上述二笔借款均由被告隆鑫公司担保,并由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军在借条上签名和盖章。借款后被告杨瑶君先后出具借条给原告,但借款至今被告杨瑶君未能归还,被告隆鑫公司亦未承担保证责任。现请求判令:被告杨瑶君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55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隆鑫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杨瑶君未作书面答辩,在庭审中口头答辩称:借款是属实,欠原告的钱待隆鑫公司财产拍卖后再归还。被告台州市隆鑫长途客运有限公司未作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杨瑶君户籍证明、被告隆鑫公司基本情况各一份,证明双方的诉讼主体适格。证据2、借条两份,证明被告杨瑶君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55万元的事实。本院向被告隆鑫公司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被告既未提出答辩,也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杨瑶君质证后无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具有证明力,依法予以确认。被告杨瑶君、隆鑫公司均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2008年3月16日,被告杨瑶君因经营需要资金由被告隆鑫公司担保向原告林秀梅借到人民币65万元,并出具借条。载明:今向林秀梅借到人民币陆拾伍万元整(65000.00)。2012年3月17日,被告杨瑶君又由隆鑫公司担保向原告借到人民币90万元,并出具借条。载明:“今向林秀梅借到人民币玖拾万元整(90000.00)。”上述借款共计人民币155万元,被告隆鑫公司在上述两份借条中签名担保。双方并口头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率1%,被告借款后利息付至2014年10月30日止。后因公司经营亏空,没有支付原告利息,也未归还借款原告借款本金。原告经催款未成,遂于2014年11月24日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杨瑶君由隆鑫公司担保向原告借到人民币共计155万元,有其出具的两份借条证实。庭审中被告也予认可,事实清楚,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予以保护,该借款被告杨瑶君应当返还原告。借条上未约定还款期限,但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可以随时主张权利。现原告起诉后被告至今未还,应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被告隆鑫公司为杨瑶君向原告借款做担保,未约定保证方式,应依法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以上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瑶君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林秀梅借款本金人民币1550000元,并同时支付自2014年11月24日起至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台州市隆鑫长途客运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750元,由被告杨瑶君负担;被告台州市隆鑫长途客运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8750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长 苏顺法人民陪审员 章菊芳人民陪审员 喻生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孔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