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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商初字第1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张怀民、宋瑞华、张怀军、李永爱、朱飞虎、齐勇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怀民,宋瑞华,张怀军,李永爱,朱飞虎,齐勇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商初字第152-1号原告: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周村区。被告:张怀民。被告:宋瑞华。被告:张怀军。被告:李永爱。被告:朱飞虎。被告:齐勇敬。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怀民、宋瑞华、张怀军、李永爱、朱飞虎、齐勇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976417.22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怀民、宋瑞华、张怀军、李永爱、朱飞虎、齐勇敬银行存款976417.22元,若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再查封或扣押其相应数额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继波审判员  高远平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 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