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渭民初字第00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张某与白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0332号原告张某,男,198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临渭区向阳办淹头村三组,村民。被告白某某,女,1981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临渭区双王办槐衙村八组,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双方已去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原告张某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白某某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白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马一丹二0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利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