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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亳民一终字第01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张保勤与李长三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长三,张保勤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亳民一终字第010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长三,男,197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孟广华,亳州市谯城区魏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保勤,男,1966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亳州市谯城区。上诉人李长三与被上诉人张保勤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4)谯民一初字第007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4)谯民一初字第0074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程斌审判员  任静审判员  彭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