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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法执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卢森蒙与被执行人唐卫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安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森蒙,唐卫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都法执字第50号申请执行人卢森蒙。被执行人唐卫荣。申请执行人卢森蒙与被执行人唐卫荣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8日作出的(2014)都民初字第6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人民币53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63元。因义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案号为:(2015)都法执字第50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因被执行人外出务工,长期不归,去向不明,经本院对被执行人唐卫荣的银行存款、房地产信息、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核实本案的财产调查结果,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进入无财产执行专项管理并终结案件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或其他执行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都法执字第50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潘宝国代理审判员  莫胜同代理审判员  银宗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唐 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