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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执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黄╳╳与杨╳╳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马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XX,杨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法执字第37号申请执行人黄XX被执行人杨XX关于黄XX与杨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4月27日作出的(2007)巴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XX自2007年至2012年都能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每月给予申请执行人小孩抚养费1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自2013年至2014年都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29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家属留置送达执行相关法律文书,经做被执行人杨XX的思想工作,其表示自愿履行2013年和2014年2年的抚养费义务2400元和承担执行费50元。随后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7)巴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2013年和2014年抚养费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庆党审 判 员  莫羡强代理审判员  黄锦官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覃 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