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重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刘贵宾、康伟丽与康伟丽、刘宵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贵宾,康伟丽,刘宵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重字第56号原告刘贵宾,天津工艺美术设计院退休干部。委托代理人邓懿,北京思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康伟丽,天津市减速机厂退休工人。委托代理人李艳艳,天津安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宵,无职业。委托代理人杨毅,天津安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贵宾诉被告康伟丽、刘宵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贵宾于2014年10月19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80元,原告刘贵宾已交纳,不再退还。审 判 长 吴晓飞人民陪审员 张秀英人民陪审员 王 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 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