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法执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郭威与海林市金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执行裁定书 (2)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威,海林市金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法执字第62号申请执行人郭威,男,汉族,海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科员,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被执行人海林市金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海林市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威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海林市金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海林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4日作出的(2014)海民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海林市金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郭威工资款及经济补偿款合计17299.98元,申请执行人郭威放弃(2014)海民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其他给付义务。现该案已全部自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郭威申请结案。申请执行人郭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海民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海峰审 判 员 陈富友代理审判员 张丽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