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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要法刑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龙某、黄某甲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肇要法刑初字第9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龙某,绰号“阿龙”,男,公民身份号码:×××6097,广东省高要市人,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家住高要市。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11月17日被传唤,同年1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高要市看守所。被告人黄某甲,男,公民身份号码:×××6095,广东省高要市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家住高要市。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11月17日被传唤,同年1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高要市看守所。被告人刘某,男,公民身份号码:×××6098,广东省高要市人,汉族,初中一年级文化,司机,家住高要市。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1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高要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某甲,男,身份证号码:×××6074,广东省高要市人,汉族,初中一年级文化,农民,家住高要市。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11月17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同年1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取保候审。高要市人民检察院以要检诉刑诉(2015)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某、黄某甲、刘某、陈某甲犯赌博罪,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罗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某、黄某甲、刘某、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初,被告人龙某、黄某甲、刘某伙同李荣益、“阿杰”(二人均在逃)等人在高要市金利镇强记鱼庄后面一出租屋内以扑克牌作赌具,“三公大吃小”的形式聚众赌博,期间雇请被告人陈某甲负责派牌、“抽水”。累计抽头渔利达人民币20000多元。此外,同年11月17日,公安人员对上述地点进行搜查,现场抓获被告人龙某、黄某甲等人,并扣押被告人龙某持有的麻将台1张、麻将1副、人民币5410元、扑克牌1副,被告人黄某甲持有的人民币5178元。同年11月17日,被告人陈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同年11月27日,被告人刘某在佛山市高明区高明汽车站出站口被公安人员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龙某、黄某甲、刘某、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被告人龙某、黄某甲、刘某、陈某甲的户籍证明材料,辨认笔录及照片,刑事案件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指认照片,说明材料,视听资料,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和照片,证人陈某乙、黄某乙、应某的证言,被告人龙某、黄某甲、刘某、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黄某甲、刘某、陈某甲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赌博罪。高要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属实,提出对被告人龙某、黄某甲、刘某、各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陈某甲判处四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龙某、黄某甲、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表示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龙某、黄某甲、刘某、陈某甲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可以宣告缓刑。对于扣押的麻将台1张、麻将1副、扑克牌1副,属于被告人龙某赌博的作案工具,依法应予以没收,由于上述物品暂存公安机关,待本判决生效后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随案移送的人民币10588元,没有证据证实属于违法所得或供犯罪所用的财物,其中,人民币5410元依法抵顶被告人龙某的罚金,人民币5178元依法抵顶被告人黄某甲的罚金。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共秩序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龙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人黄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被告人刘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四、被告人陈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五、作案工具麻将台1张、麻将1副、扑克牌1副,予以没收,待本判决生效后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随案移送的人民币5410元依法抵顶被告人龙某的罚金,人民币5178元依法抵顶被告人黄某甲的罚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晓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谭嘉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