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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张少辉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少辉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17号罪犯张少辉,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9日作出(2009)龙刑初字第1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少辉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张少辉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0年3月16日作出(2009)汕中法刑二终字第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因罪犯张少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先后于2012年8月20日、2013年12月20日以(2012)东中法刑执字第1913号、(2013)东中法刑执字第2685号刑事裁定,分别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3月10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5年1月19日以罪犯张少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5年1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少辉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共获得嘉奖14次,2014年4月、2014年10月共获得表扬2次,2014年3月获得记功1次,2014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罪犯张少辉先后于2013年4月22日、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缴纳罚金2000元、8000元,财产刑已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广东省没收、收缴、追缴财物收据、现金交款单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少辉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罪犯张少辉于服刑期间积极缴纳罚金,财产刑已履行完毕。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少辉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五天(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5年7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彩玲代理审判员  刘冬虹人民陪审员  刘悦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方慧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