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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执字第8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韦仁姣申请执行韦仁清关于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仁姣,韦仁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执字第858号申请执行人韦仁姣。被执行人韦仁清。本院在执行韦仁姣申请执行韦仁清关于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7日作出的(2013)北民一初字第14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韦仁姣于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一定期限内无法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北民一初字第14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艳慧审判员  刘 胜审判员  覃孟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青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