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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1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吴清与刘春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清,刘春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1628号原告吴清。被告刘春安。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受理原告吴清诉被告刘春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汪忆静独任审理。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吴清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忆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永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