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宁深商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邬荣宝与俞亚葱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邬荣宝,俞亚葱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宁深商初字第33号原告:邬荣宝,农民。被告:俞亚葱,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邬荣宝与被告俞亚葱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邬荣宝不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石 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吴雪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