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宁深商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邬荣宝与俞亚葱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邬荣宝,俞亚葱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宁深商初字第33号原告:邬荣宝,农民。被告:俞亚葱,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邬荣宝与被告俞亚葱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邬荣宝不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石 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吴雪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