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华民初字第1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成都森泉环保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与四川索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森泉环保设备技术有限公司,四川索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1038号原告成都森泉环保设备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晓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庭燕。被告四川索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新宇。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森泉环保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索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森泉环保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森泉环保设备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成都森泉环保设备技术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聂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