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丹刑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李明春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春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丹刑初字第8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明春,农民,住安徽省肥西县。被告人李明春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3月1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曾因犯赌博、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6月1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3年4月18日释放。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10月9日被刑事拘留,1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丹阳市看守所。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丹检诉刑诉(2014)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明春犯赌博罪,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丹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聂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明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间,被告人李明春在丹阳市界牌镇界牌X村、界牌中学附近民房内等地,采用扑克牌以“二八杠”的形式,邀约乔某、王某、姚某等人聚众赌博四次,共计抽头渔利人民币12000元(已追缴)。案发后,被告人李明春如实供述了以上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明春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乔某、姚某、王某、谢某、张某、汪某、孟某等人的证言,扣押清单,案发经过的情况说明等证据所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证据合法有效,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明春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丹阳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明春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明春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李明春具体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明春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9日起至2015年6月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暂扣于丹阳市公安局的赃款人民币12000元予以没收,由办案单位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钱东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路珍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