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封法刑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吴某豪、吴X豪、侯某先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豪,吴X豪,侯某先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肇封法刑初字第43号公诉机关封开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豪,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广东省封开县。2014年11月3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封开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封开县看守所。被告人吴X豪,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广东省封开县。2014年11月3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封开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封开县看守所。被告人侯某先,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广东省封开县。2014年11月30日因参与赌博被封开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抓获,当日被封开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同年12月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封开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封开县看守所。封开县人民检察院以封检刑诉(2015)00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豪、吴X豪、侯某先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封开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植美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豪、吴X豪、侯某先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初至2014年11月30日间,被告人吴某豪、吴X豪、侯某先等人看到封开县都平市场内经营档摊及附近、赶集等人自行聚集到封开县都平市场一起利用扑克牌进行自由赌博活动,于是,三被告人帮在场赌博的参赌人员发牌并从中“抽水”渔利,参赌人员利用扑克牌以“三公”(大吃小)形式进行现金赌博,赌注以最小10元起,不设上限,每天参赌人数五六人至二十人不等,被告人吴某豪、吴X豪、侯某先三人轮流发牌和“抽水”,根据赌注情况每盘“抽水”十元至三十元不���,每天“抽水”渔利三百元至二千元不等。每天赌场结束后,除支付一百元左右场地费等费用外,剩下“抽水”得益由三被告人自由分配。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豪、吴X豪、侯某先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户籍材料及前科查询、抓获经过、办案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示意图和照片、扣押决定书、证人钟某美、蔡某清、蔡某四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吴某豪、吴X豪、侯某先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豪、吴X豪、侯某先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本案中,三被告人提供赌博场所并从中抽头渔利,但聚众赌博规模较小,且没有明确的组织和分工,因此,三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开设赌场罪的客观条件。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的罪名有误,予以纠正。被告人侯某先于2014年11月30日因参与赌博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应折抵刑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某豪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30日起至2015年11月29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缴交。)二、被告人吴X豪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30日起至2015年11月29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缴交。)三、被告人侯某先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5日起至2015年11月29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缴交。)四、随案移送的人民币280元是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何桢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伦永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