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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许文斌、罗惠龙与杨秀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文斌,罗惠龙,杨秀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599号原告:许文斌原告:罗惠龙被告:杨秀珍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文斌、罗惠龙诉被告杨秀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文斌、罗惠龙以与被告协商为由,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文斌、罗惠龙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文斌、罗惠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900元(原告预交2450元),减半收取为2450元,由原告许文斌、罗惠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雯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立第1页,共1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