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许文斌、罗惠龙与杨秀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文斌,罗惠龙,杨秀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599号原告:许文斌原告:罗惠龙被告:杨秀珍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文斌、罗惠龙诉被告杨秀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文斌、罗惠龙以与被告协商为由,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文斌、罗惠龙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文斌、罗惠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900元(原告预交2450元),减半收取为2450元,由原告许文斌、罗惠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雯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立第1页,共1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