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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营)商初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刘万栋、马金友等与张海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万栋,马金友,丛佃祥,张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营)商初字第333号原告:刘万栋。原告:马金友。原告:丛佃祥。被告:张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万栋、马金友、丛佃祥诉被告张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万栋、马金友、丛佃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2元,减半收取506元,保全费520元,总计1026元,由三原告负担。审判员  袁华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