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林行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郭桂芹与林口县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案一审行政补正裁定书

法院

林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口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林行初字第1-1号本院于2014年3月3日对原告郭桂芹与被告林口县人民政府不服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作出的(2014)林行初字第1号裁定书中,结尾处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据《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一项之规定,现裁定如下:本院(2014)林行初字第1号裁定书中结尾“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25.00元”更正为“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为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潘晓明代理审判员  高大鹏人民陪审员  徐 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康春明 更多数据: